摘要:《慶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guī)則》已經五屆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管工業(yè)園區(qū)(集中區(qū))管委會,中、省駐慶各單位:
《慶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guī)則》已經五屆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1月8日
慶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guī)則》《慶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慶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原則。
第四條 擬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guī)定,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五條 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實行兩級審查機制。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初審,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涉及的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和決策承辦單位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并通過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
不得以決策承辦單位內部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審。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在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時,應當重點就決策事項所涉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八條 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討論前,由決策承辦單位征求各方意見、合法性初審、集體研究審議后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九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
(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主要內容、決策過程等;
(三)按規(guī)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
(四)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機關政策依據;
(七)與該決策有關的統(tǒng)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報告等;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
材料提供單位應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審核材料的傳送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涉密文件不得通過傳真、微信、釘釘等方式傳送。
第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組織實地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協(xié)作配合。
第十三條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并提出法律意見。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審查部門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市司法行政部門開展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工作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審查時限內。
審核起始時間以審查機關收到完備的審查資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后,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和內容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不屬于市政府法定職權范圍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報批;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四)決策方案或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guī)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決策承辦單位對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補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并提交依據。
決策承辦單位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交市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市司法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規(guī)則履行審查程序或者履行審查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guī)則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本規(guī)則審查事項以外的其他涉法事務的審查,可以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編輯/趙俊陽
